簽證會計師獨立性評估

       本公司一年一次評估簽證會計師之獨立性及適任性並提案董事會決議,符合本公司獨立性及適任性標準,
足以擔任本公司簽證會計師,簽證會計師之獨立性及適任性評估標準如下:

評 估 項 目
1. 非為公司或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2. 非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公司 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之 獨立董事者,不在此限)
3. 非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 份總額百分之㇐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4. 非前三款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 直系血親親屬
5. 非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法人股東 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或持股前五名法人股東之董事、 監察人或受僱人
6. 非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 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
7. 未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8. 未有公司法第 30 條各款情事之㇐
9. 未有公司法第 27 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10.最近二年內不得擔任本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對審計案件有 重大影響之職務
11.不得涉及本公司制定決策之管理職能

        為求有效評估簽證會計師之獨立性及適任性,建立本公司良好之公司治理制度,爰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訂定本辦法,以資遵循。本辦法之評估單位為本公司董事會。
    董事會應依據獨立性及適任性評估結果,決定是否繼續選擇該簽證會計師;或簽證會計師事務所於委任期間屆止後,是否繼續選擇該簽證會計師事務所。  

簽證會計師獨立性及適任性評估結果
112年度